一、总则
(一)目的
为规范国际快递业务收寄行为,落实实名收寄要求,保障寄递渠道安全,维护用户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反恐怖主义法》《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际快递业务相关监管规定,制定本制度。
(三)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有国际快递收寄业务场景,包括营业网点收寄、上门揽收、智能快递柜收寄等,涉及收寄人员、客服人员、管理人员及所有寄件用户。
二、实名收寄职责分工
(一)收寄人员
负责核验寄件人身份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指导寄件人规范填写实名信息;将身份信息录入业务系统,留存相关记录。
(二)运营管理部门
负责监督实名收寄制度的执行情况,定期检查收寄记录;协调解决实名收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违反制度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三)信息技术部门
保障业务系统稳定运行,确保寄件人身份信息安全存储和传输;开发和维护身份信息核验功能模块,提升实名收寄信息化水平。
(四)安全管理部门
制定实名收寄安全规范,开展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实名收寄过程中的安全风险,防范信息泄露等安全隐患 。
三、实名收寄操作流程
(一)身份信息核验
1、寄件人须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类型包括:①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②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③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④外国公民护照;⑤国家规定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2、核验要求:对寄件人在寄递详情单上填写的个人身份信息与有效身份证件信息进行核对,收寄人员可通过人工核对及信息化手段(身份证读卡器、身份信息核验系统),对寄件人身份信息进行核验,确保证件在有效期内,证件信息与寄件人本人一致。
3、特殊情况处理:对于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寄件人,不予收寄;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示身份证件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开具的身份证明,并由收寄人员记录相关情况,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收寄。
4、签订安全协议用户实名收寄:对于已签订安全协议的用户,采取一次性查验寄件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登记相关身份信息,留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收寄人员应定期复核其身份信息,确保其持续有效;在收寄过程中,可通过协议约定的方式(如扫描用户专属二维码)快速核验身份信息,提高收寄效率。
5、寄件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实名收寄操作:核对、记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留存法定代表人或者相关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6、委托他人交寄快件的实名收寄操作:收寄人员需核验被委托人及寄件人双方的身份信息。被委托人需出示寄件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提供自身的有效身份证件供核验。收寄人员应仔细核对双方证件信息,确保真实无误,并将双方身份信息录入业务系统,详细记录委托关系及收寄情况。在特殊情况下,如寄件人因故无法亲自到场且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电子版的,被委托人需提供经寄件人签字确认的身份信息及委托证明,方可进行收寄操作。
(二)信息登记与录入
1、面单填写:指导寄件人在快递运单上准确填写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实名信息;企业寄件的,需填写企业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办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等。
2、系统录入:收寄人员将寄件人身份信息及运单信息及时、准确录入公司业务系统,确保信息可追溯;录入完成后,再次核对系统信息与运单填写内容是否一致。
3、非信件及未签订安全协议用户快件处理:对于非信件及未签订安全协议的用户交寄的快件,收寄人员应严格执行实名收寄制度,要求寄件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进行核验,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三)信息存储与保密
1、签订安全协议,对邮寄信件或交寄人要求签订安全协议,按照协议严格落实安全保密措施,确保用户信息的安全。对于已签订安全协议的用户,应建立专门的信息存储区域,采用加密技术对用户信息进行保护,防止信息泄露。同时,定期对存储的信息进行备份,以防数据丢失。在信息保密方面,收寄人员应严格遵守公司保密规定,不得私自泄露或向他人提供用户信息,确保用户信息的安全性和私密性。
2、寄递详情单上个人身份信息与有效身份证件信息核对一致后,记录证件类型与证件号码并采用加密技术对寄件人身份信息进行存储,不得擅自记录在寄递详情单上,确保信息安全。
3、对于寄件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我公司将安全协议以及用户身份信息保存至协议终止后不少于1年,并将与其签订安全协议的用户名单送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4、严格限制实名信息访问权限,仅限与收寄业务相关的授权人员访问;严禁泄露、出售或非法提供寄件人身份信息,违反者依法追究责任。
5、加强信息安全培训:定期对收寄人员进行信息安全培训,提高其对实名收寄信息保密重要性的认识,确保信息安全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四、异常情况处理
(一)身份信息不实或拒绝提供
1、发现寄件人身份信息不实、冒用他人身份或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一律不予收寄,并做好解释工作。
2、对可疑人员或行为,及时上报安全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
(二)实名收寄不得收寄的情形
1、寄件人拒绝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收寄邮件、快件时,除信件和已签订安全协议的用户外,应当要求寄件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进行查验登记。如果寄件人交寄信件以外的邮件、快件时,拒绝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拒绝寄递企业登记身份信息的,则不得收寄。
2、寄递详情单上填写的身份信息与出示证件不一致
在收寄信件以外的邮件、快件时,应确保寄件人在寄递详情单上填写的个人身份信息与出示的有效身份证件信息一致,发现寄件人在寄递详情单上填写的寄件人姓名与出示的有效身份证件不一致的,不得收寄。
3、寄件人拒绝验视的物品
根据相关规定,寄递企业应当对收寄的物品进行验视,确保物品不属于禁止寄递或存在安全隐患。如果寄件人拒绝配合验视工作,则不得收寄相关物品。
4、其他不得收寄的情形
禁止寄递的物品:如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寄递的其他物品。
不能确认安全性的物品:对于无法确认安全性的物品,如来源不明、性质不清的物品,寄递企业也不得收寄。
与登记信息不一致的物品:如果物品的实际信息与寄递详情单上填写的信息不一致,如物品名称、数量、性质等不符,则同样不得收寄。
(三)信息系统故障
当身份信息核验系统或业务系统出现故障时,启用应急预案:采用人工登记方式记录寄件人身份信息,待系统恢复后及时补录;故障期间做好信息登记和保管工作,确保信息不丢失。
(四)信息泄露事件
若发生实名信息泄露事件,立即启动信息安全应急预案,采取补救措施防止信息进一步扩散;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并配合调查处理;对造成损失的用户,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培训与监督
(一)人员培训
1、对新入职收寄人员开展不少于24小时的实名收寄专项培训,内容包括制度要求、操作流程、身份信息核验方法、异常情况处理等,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每季度组织全体收寄人员进行实名收寄知识更新培训,学习最新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提升业务能力和安全意识。
(二)监督检查
1、运营管理部门每周对实名收寄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内容包括身份信息核验记录、系统录入数据、运单面单填写等;每月形成检查报告,通报存在的问题并督促整改。
2、设立内部举报渠道,鼓励员工对违反实名收寄制度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对举报属实的给予奖励,对违规人员按公司规定严肃处理。
六、附则
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2、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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